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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命名的大趋势
首先在这里说明下商标的费用概括:
1、政府规费:政府规费即为政府收取的费用,是在代理机构注册商标时一次性收取;
2、代理费用: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代理费用高低不同,低价意味着高风险,而您作为申请人,是风险唯一的承担者。上海商标注册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务,完成一件商标注册申请,至少需要一年半甚至两年以上的时间。而且中间涉及到多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前功尽弃。一个正规的商标事务,如果没有最起码的利润保障,实际上是将巨大的风险加在了申请人身上。
一个商标代理机构,如果收费过低,经营一两年后,肯定会无法持续良性经营、甚至关门歇业。但是国家商标局仍然将该事务所代理商标的后续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事务所。
法院在这种案件中的态度是,哪一方在先使用商标,商标权便归属哪一方。因此,需要保留以下证据以便日后能够在争议中获胜。当你的未注册商标与别人的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院在这种案件中的态度是,哪一方在先使用商标,商标权便归属哪一方。因此,需要保留以下证据以便日后能够在争议中获胜:
(1)判断两个商标对相应的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2)保留好证明自己在先使用商标并且自己的商标有一定的影响的证据,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①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②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③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1、商标命名的大趋势
目前,大多数商标申请人依然偏爱文字商标,喜欢用创造性的词组给商标命名。比如:IBM、阿迪达斯等。
用创造性词组命名商标,不仅能增强商标的显著性,而且能降低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可能性,从而提升上海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2、商标命名的终极规则
(1)以企业创立者姓名命名商标
诸如:福特汽车、戴尔电脑、松下电器等国际知名品牌,都是用企业创立者的姓名命名商标的。这种商标命名方法的最大优势是可以让商标更具有显著性,让创始人更具有知名度。
(2)以某种动植物名称命名商标
例如:苹果电脑,七匹狼服饰,白猫洗衣粉等商标都是用动植物名称命名的。需要注意的是,以动植物名称来命名商标时,最好对这些名称进行加工,不要直接使用,以免雷同。
(3)以几何图形命名商标
比如:(北大)方正集团、五星啤酒、三菱汽车等商标都是用几何图形命名的。这种命名方法可以使人们产生多方面的联想,今后只要看到类似的几何图形,就能想起包含几何图形名称的商标。
(4)以吉祥词汇命名商标
例如:金利来,步步高,荣事达等商标都是用吉祥词汇命名的。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特别喜欢那些拥有美好寓意的词汇。用这些吉祥词汇给商标命名,能让人更愿意接受这些商标,提升对商标的好感度。
3、商标命名的注意事项
(1)别复杂,要简单
商标命名要做到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2)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
商标命名要充分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才有了小天才儿童手表、大白兔奶糖、娃哈哈酸奶等商标。
(3)商标名要有美感
所谓有美感是指商标的名称应该积极、健康、阳光,能使人产生美好的联想。决不能为了博人眼球而使用那些带有不良信息的名称来命名商标。
希望大家能灵活运用上述给商标命名的方法,在商标注册之前需要进行商标近似查询,看看自家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上海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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