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转让商标申请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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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转让商标申请的因素有哪些?

作者:上海长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6 08:52:51

2003年以前上海商标注册申请事务都在工商局商广科办理,由于近几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大增,工商局无力负担,商标注册是严肃的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预先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商标查询是一项专业的工作,你亦可以委托我们代为查询,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回复你。

(二)、商标注册形式审查

商标形式审查(30天左右),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放《注册受理通知书》。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三)、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12-18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商标注册初审公告

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发放注册证。

四个步骤:

商标查询(即刻)

商标形式审查(20天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可使用)

商标实质审查(24个月左右)

商标公告(3个月)—领取注册证(2个月)。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上海商标注册后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显然必须是包含了取得显著性在内的。因此,这里介绍一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比如眼力健公司“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案中,眼力健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注册了“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来说,很容易就可以其属于通用名称,显然不具有显著性。

而如果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来说,则很可能认为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来说,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其英文水平一般较高,比较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相关公众”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2)整体认定原则。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此外,在商标法理论中还有考虑公共因素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与公共政策联系紧密,运用这一原则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大都是可以被归类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一、影响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因素:

1、在初审阶段尚未注册的商标。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3、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4、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申请的决定是基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关于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作出的。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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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没有流通的货币,人们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会拿自己多余的东西出来与别人交换自己所需的物件,而那个年代就叫做物物交换,也可以说商标的是物物交换达到某一阶段的产物,而在后来一些巧工名叫为了标识出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习惯在产品下面坐上专属的标记,这样人们在购买的时候就知道产品出自谁手,演变到今日该标识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商标,现在这个时代竞争非常激烈,很多人也学会了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他们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进行上海商标注册,这样在进行商标战略的时候,自己的产品才会享受法律的保护。

而现在商标为了能够区分出不同的生产厂家,还能够区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也习惯于购买自己比较信赖的产品,而这个时候企业要想赢得消费者的眷顾,就需要针对商标指定出商标战略,在市场上面打响商标的名声,这样才能够吸引到消费者的目光,这样才会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多考虑下企业的产品。

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商标来区别不同的产品,而企业也可以通过树立给受众的商标,来凸显企业的形象。商标同时也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还会不断的增值。如果你也想你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受到法律的庇护,那么现在就要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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