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上海长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奉贤区个人专利申请的详细流程
上海商标注册这事儿,在中国大陆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商标注册不受地域限制,但是有不少朋友,还是想到商标注册,因为的资源比较集中,所以呢,到商标注册,心里好象比较有把握。但是大家发现没有,在商标注册,一般比在外地贵,这是为什么呢?
可能与过去计划经济的思维有关吧,很多商标注册的,都是托熟人的关系,很多是在酒桌上谈成的,另外通过电话来推广商标的也不少,而网络方面,相对反而有点不足。
其实商标注册,这个完全可以市场化,只要找到对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都可以完成,用不着托关系找朋友的,当然,有朋友推荐,随便倒是没有关系,如果没有朋友的话,直接到网上搜索一下商标注册,也会找到很多本地的商标注册公司,虽然开始并不是熟人,但是生意做成了,不就是朋友了么,其实,在全国各地做生意,有一点也得注意,陌生人往往比熟人的范围要大,你可能有上千的熟人,但陌生人却有上万,从这点上讲,完全市场化的商标注册。
许多人到上海商标注册时感觉很不便,并且又奢侈浪费资产,觉得還是能节省就节省点吧!殊不知导致的不良影响就是说好长时间都没把商标logo所有权拿出来,商标logo申请办理时必须很长期的,在历经您那样的念头,那将会要等两年了,下边网编就给大伙儿详细介绍商标logo申请办理时这些花费是不可以节约的,不然会导致您好长时间都难得到商标logo所有权!
1、商标代理公司费最好是别省。恳求注册可以自身到国家商标局解决,也可以信赖商标logo代办公司注册解决,信赖商标logo代办公司注册解决得话就必须交到代办公司组织一定的代理商花费。但是倘若是完全沒有过注册商标亲身经历的人,在解决商标注册时碰到的费劲就会较为多,成功注册的概率也比不上信赖技术专业的代办公司注册解决的成功率。
2、商标查询的钱不可以省。商标查询,一般倘若是信赖商标logo代办公司注册解决得话,商标注册查询都是代办公司协助查寻的了,而且还会发展查寻成效的精确性,会协助分析查寻成效。倘若你自身到工商总局网站开展查寻,依据技术专业有限性,也许没法保证精确查寻。
3、商注注册标续展的钱不可以省。商标logo的有效期限是10年,10年一到,倘若你要想应用商标logo就得商标续展。但商标续展是要交费的,而且花费较为贵,比从头开始申请注册一个商标logo的花费也要贵。一些商标logo持有者怀着好运的思绪,认为商标logo不商标续展不容易被国家商标局发觉。但是实际上不商标续展得话,国家商标局是有档案资料的,一旦到期不商标续展,国家商标局会马上下达商标logo注销的告知。
获取商标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流程到主管部门注册商标,二是采用商标交易的方式。由于上海商标注册的流程较为复杂,且涉及的商标知识较为广泛,因此很多企业都会交由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而注册一个新的商标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一些企业会采用购买商标的方式。现在越来越多企业采取购买商标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商标转让人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将持有商标转让给商标受让人。在商标交易过程中,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该准备什么呢?购买商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
一、为什么要购买商标?在购买商标之前,先要商标注册和买商标之间的区别,商标注册的特点是注册时间周期较长,价格较为便宜,但存在一定的风险,注册成功率说不准。购买商标价格会偏贵一点,时间周期较短并且成功率高。所以针对以上特点,有以下需求的客户可以选择购买商标。
(1)急需R商标将产品包装上市;
(2)不愿意承担太多风险的客户;
(3)愿意花高价买一定品牌度的商标。
二、怎样才能购买到好的商标?
(1)想要购买到好的商标,首先需要找到商标转让平台,商标转让平台就是汇集市场上的闲置商标,合理地让有需要的人拥有R商标。
(2)与商标交易专业顾问进行沟通,买商标之前,一般需要了解产品的定位、商标的类别、所在的行业等,工作人员才会为你找到适合的商标。
(3)选中适合商标,支付一定的定金,与商标转让平台签订《商标机构委托办理协议》并且提供个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转让公证,并且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原件、转让申请书、商标使用授权书等一并交与买方。
(5)将双方签好字的《商标转让申请书》递交商标局,等待下发受理书,一般6-10月即可完成。
三、购买商标应该注意的事项
(1)商标:商标是否还存在,商标是否有被撤销,商标现在所处状态。
(2)转让人:转让人是否已经转让给他人,转让人是否是商标持有人本人,转让人是否将商标有做许可他人或者质押。
(3)交易安全性:交易平台是否可靠,资金是否有保障,售后是否可以进行退还,工作人员是否专业。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上海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下一篇:静安区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最新文章
- 深入解析上海集体注册商标需关注的要点[ 2024-11-17 ]
- 上海集体注册商标需了解的要点概览[ 2024-11-16 ]
- 长宁区集体商标转让的深远影响与策略建议[ 2024-11-15 ]
- 长宁区集体商标转让的具体作用与意义[ 2024-11-14 ]
- 静安区集体商标续展:细节决定成败[ 2024-11-13 ]
- 静安区集体商标续展:关键细节不容忽视[ 2024-11-12 ]